臺灣化學感測器科技協會章程全文113.07.01.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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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灣化學感測器科技協會章程 (內政部印發定型稿84,5)
內政部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三三八四0號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 一一零年 十月十四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一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化學感測器科技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促進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產業界化學測器研究從業人員科技交流及合作事宜。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機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化學感測器學術發展。
二、整合化學感測器研究計畫。
三、舉辦化學感測器研討及研究會促進學術交流。
四、提供化學感測器相關資訊。
五、舉辦化學感測器人才培訓班,培育人才。
六、促進產官學研究技術交流。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經濟部及國科會。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化學感測器研發有興趣者。個人永久會員:一般會員有意願長期參與本會活動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關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學生會員:凡具有學生身分者。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可指定二位會員代表享有前項 權利。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則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 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一年所積欠之會費。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 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設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 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 人參考名單。理 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對 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理 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不能代理時,由常 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得連 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部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五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個人一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伍仟元,學生會員壹佰元,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孽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八十七 年九 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三三八四0號函准予備查。
『臺灣化學感測器科技協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內政部台(89)內社字第八九一四三六七號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造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票範例附式一)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本會圖記及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附回郵信封)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圈選後放入所附回郵信封,密封後寄回本會。選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箱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於投票截止日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佈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監事聯席會議行之,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監督。同票時,一律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推派之監事代抽簽決定之。開票結果,應於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第二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並不得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繼續使用。
內政部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三三八四0號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 一一零年 十月十四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一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化學感測器科技協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促進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及產業界化學測器研究從業人員科技交流及合作事宜。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機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化學感測器學術發展。
二、整合化學感測器研究計畫。
三、舉辦化學感測器研討及研究會促進學術交流。
四、提供化學感測器相關資訊。
五、舉辦化學感測器人才培訓班,培育人才。
六、促進產官學研究技術交流。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經濟部及國科會。本會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化學感測器研發有興趣者。個人永久會員:一般會員有意願長期參與本會活動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機關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學生會員:凡具有學生身分者。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團體會員可指定二位會員代表享有前項 權利。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則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 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 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一年所積欠之會費。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 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 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兩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 別設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 形得同時 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 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 人參考名單。理 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 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對 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理 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 不能代理時,由常 務 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得連 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之召開,由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並得經全部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隨時解散本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肆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五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學生會員免繳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個人一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伍仟元,學生會員壹佰元,個人永久會員新台幣伍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孽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本會 八十七 年九 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台(87)內社字第八七三三八四0號函准予備查。
『臺灣化學感測器科技協會』理監事通訊選舉辦法
內政部台(89)內社字第八九一四三六七號核准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造本會章程第十五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第三條 本通訊選舉之選票,悉依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票範例附式一)
第四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本會圖記及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五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以掛號(附回郵信封)分別寄達選舉人,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第六條 本通訊選舉票圈選後放入所附回郵信封,密封後寄回本會。選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箱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於投票截止日後寄回(以郵戳為憑)或在宣佈選舉結果後寄回者,視為廢票。
第七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五人。
第八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監事聯席會議行之,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推派之監事監督。同票時,一律由常務監事或監事會推派之監事代抽簽決定之。開票結果,應於書面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
第九條 本通訊選舉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於第二屆理監事選舉時施行,並不得於次屆理監事選舉時繼續使用。